许霆案该当何罪
许霆案该当何罪
前年,一位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当保安的临汾人名许霆,因去广州商业银行自动提款机提款,由于自动机失灵吐出多余款,许一时贪心,恶意连续取款达17万元,尔后逃之夭夭,去年五月被捕,11月20日,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许霆盗窃罪,判无期徒刑,没收个人财产及追缴违法所得17.5萬元。此案审结后,引來社会各界对许案判决的质疑而议论纷纷,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故发回重审。
许案重审而未结,双方就罪与非罪以及量刑是否过重展开辯论,我也引点实例说个人看法。
2000年,在澳洲墨尔本发生一宗类似“许霆案”,一位退休工人彼得,去澳纽银行自动提款机提款时,由于提款机电脑出错,大把银子像流水一样源源不绝流出,此仁兄利令智昏,纵情提款取出180万元澳幣(约台一千多万人民幣)一夜之间彼得成为百万富翁,尔后东窗事发,被判入獄三年并退还赃款,彼得闻判后悔不迭。当时我在澳生活还写了一篇“心莫贪”讽喻彼得由富翁沦为獄犯的小文章呢。
这两个雷同的案例发生在一南一北的两个国度,同样是提款机电脑出错,都是从天上掉下耒的大馅饼,同样是鬼迷心窍取得的不义之财,而彼得取的钱比许霆取的钱要多一百倍,可人家仅求刑三年,而许霆却得到一个无期徒刑要坐一辈子牢的苦果,不菅怎么说既非罪大恶极的偷、抢、烧、杀,其贪心所得的钱财也不过是十來万,这样判无期徒刑,确是过重,难怪社会公众强烈议论:假如一个贪污十万元的官员,也不至于判无期吧!
问题出在那里?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:原宣判存在“机械适用法律”问题,筒单套用“盗窃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的,处无期徒刑以上”的司法解释,于是,许霆当然被对号入座判无期徒刑了。
诚然,法律条文具有其严肅性,如果不问具体情节照搬硬套,那简单极了,稍有一点文化,谁都可以去当法官,犯刑法、民法几条几款,对上号则判之,这是不用脑子判案,用机器人就可了断,多省事;过去曾有过司法不独立,首长“以言代法”说了算的弊端,现在“许霆案”是照本宣科办案,同样是走极端,司法判案涉及维护个人身家生命的严肅问题,为什么判死刑归中央掌握,乃有鉴于下面某些司法人员良莠难分的素质问题。
现在不是提倡打掉条条框框解放思想吗?许霆案重审是个好现象,我想许本人有錯,说有罪也行,罪不及判无期,因许并非明火打劫,你银行机械故障之错异致许顺手牽羊之过,且临捕前许霆曾主动向银行认错,并许诺归还所得不义之财,当然逃不过道德拷问,这些良好因素应在量刑中加以考虑,根据案情重新从轻求刑以儆示罪者和教育后人也。
2008年3月3日 广州